【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男,系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而向多人借款,并于2019年11月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区XX镇XX号厂房抵押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人民币750万元。2020年4月15日,孙某某先将上述厂房以人民币1,4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贾某、孟某、刘某、范某、张某、赵某1签订协议,后收取购房款总计人民币360万元。2020年5月2日,孙某某隐瞒涉案厂房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又以人民币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单位上海B有限公司并签订协议,在收取购房款总计人民币200万元后于2020年5月7日进行了网签备案。2020年5月8日,孙某某在隐瞒了已与B有限公司网签的情况下,以解除房产抵押方便过户为由,向贾某催讨购房款人民币750万元并于次日收到。2020年5月20日,孙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向B有限公司催讨并收到购房款人民币400万元。孙某某收取上述钱款后未归还银行欠款,后失联。2020年6月2日,贾某等人找到孙某某妻子丁某,索回人民币550万元。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取保候审后未按规定接受传讯。2022年8月18日,孙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由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真相的诈骗行为开始,造成合同对方产生错误认知,对方由此向行为人交付钱财等财产,行为人取得相应财产造成合同对方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主要从客观、主观要件及诈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客观上是否具有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的欺骗手段,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诈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同时满足以上方面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实务中,很多案件行为人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的诈骗行为,但并没有导致合同对方陷入错误认知,或者合同对方的损害后果并非来源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导致的错误认知,这类案件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并非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客观的隐瞒房屋已出售事实的行为,多次实施诈骗,骗取合同对方钱款数额高达千万,合同对方的损失来源于孙某某诈骗行为导致的错误认知,孙某某的行为同时具备了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合本案中证据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以及《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入手,发现行为人可能不具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细节,达到案件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效果。
实务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容易混淆但却是不同的罪名,二者之间存在法律竞合,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如果同时成立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应当以特别法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高于诈骗罪。一个行为到底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构成诈骗罪,首先根据是否订立合同、是否履行合同、合同在诈骗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
综上,本案中,孙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审判机关结合孙某某认罪认罚的积极态度、积极退赔的悔罪表现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